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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karihikari 于 2007-4-27 10:27 发表
你之前不是还反对用户必读一类的东西么……所以我觉得有个标准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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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karihikari 于 2007-4-27 12:31 发表
要是标准只有管理员心头有数那还谈什么“有法可依”?
就跟社会上说法律只要政法机关有标准就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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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于 2007-4-27 12:40 发表
这在之前已经讨论过了
用户必读之类都是管君子不管小人的东西,以前的用户必读对约束用户起到实质的作用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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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月之猫 于 2007-4-27 12:48 发表
观点同前,规矩执行不严格是执行者的问题而不是规矩本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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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月之猫 于 2007-4-27 12:48 发表
观点同前,规矩执行不严格是执行者的问题而不是规矩本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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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瀛 于 2007-4-27 13:21 发表
老西地址里是什么?
三连:
找不到网页
您要查看的网页可能已被删除、名称已被更改,或者暂时不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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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尝试以下操作:
如果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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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于 2007-4-27 13:07 发表
你的理解有问题
斑竹轰杀了一批又一批,新来的白目不还一样前赴后继么,包括之后的所谓指导员也没收到成效
当然任何一位管理员也是希望会员能够自觉遵守规定的,但现在的状况是,不吃一堑,不长一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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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a 于 2007-4-27 18:44 发表
罚人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赶人走吗?那罚都不用罚,直接飞ID就是了。罚是为了让他下次不再犯,因此给对方一个心悦诚服的理由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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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a 于 2007-4-27 18:52 发表
这么说吧,如果法律里没规定砍人犯法,而你砍了人后让警察抓起来,送上法庭后判你个枪毙,理由是“虽然法律上没说,但法官认定砍人是该杀的”,你能不向最高法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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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a 于 2007-4-27 18:52 发表
所谓的心悦诚服是指,至少得让被罚的人明白,论坛的规定摆在那里,你不遵守才挨的罚,而不是让人有种管理员说啥就是啥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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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a 于 2007-4-27 18:44 发表
罚人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赶人走吗?那罚都不用罚,直接飞ID就是了。罚是为了让他下次不再犯,因此给对方一个心悦诚服的理由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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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于 2007-4-27 19:02 发表
被处罚了应该有自省的觉悟,如果对自己的错误一点认识理解都没有,那还混什么?何况现在处理,从来都是明确注明理由的
再来,现在的处罚不是“名”的问题,而是“度”的问题
我想不用具体解释两者的区别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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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a 于 2007-4-27 19:02 发表
还是前面那句话,再专制的国家,砍人之前还得给他安一条明文规定的罪名,名不正则言不顺,没有依据的执法如何服众
如果法律上没规定砍人犯法的话,我还真敢,只不过有没有兴趣去做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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シロッコ 于 2007-4-27 19:12 发表
你敢那就是你的事情了。
怎么感觉像是特意指定用户必读是专门为了你这类的如果没有法律就敢砍人分子准备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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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于 2007-4-27 19:14 发表
到现在还没搞清楚么
为什么网络上有这么多喷来喷去的?因为就算网络上喷死人了也不犯法。
规定有什么用?顶多把人IP封了,对丫有什么损失?大不了不混了,会在意的人会做这种事么?会做这种事的人会在意这种后果么?这杀人放火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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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a 于 2007-4-27 19:05 发表
你事先不说杀人犯法,又没有任何文件说明杀人犯法,你觉得杀人犯自省的可能性比较高还是钻空子抵死不服的可能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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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a 于 2007-4-27 19:31 发表
还不明白么?真有不在意的,挨罚就走人的那反而不会有问题,有问题的就是挨了罚后不服到处喷的。然后你用什么去说服他?人为认定不正是乱之根由吗?有时候只要一段引用就能让人闭嘴的事情,跑站务来战来战去战个800回合有意义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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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 于 2007-4-27 19:44 发表
我觉得吧,不过是个虚拟社区而已,不至于和国家立法那么严肃的东西对等起来吧。
论坛会籍又不是国籍,混得不开心走人就可以了啊。可是走人之前,自己考虑一下为什么不开心反而比抱怨“又没有纪律让我遵守”更好吧。
大家 ...